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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有关事项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6日 11:34 来源: 阅读数:

 

    一、 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事项
    1.协议书及其发放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校编制、上报就业方案的凭据,由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
发放对象: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因特殊情况经校教务部门同意延长学籍并于2011年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定向生及民族生。港澳生原则上不发放。已保送读研的毕业生、未列入招生录取名册的单位委培生不发放。
    2.如何领取《就业协议书》
    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每人只能拥有一份协议书(一式四联),并必须由本人亲自签领。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落实签约单位后,到负责老师处申请签领协议书。院(系)老师发放就业协议书时,要求毕业生在协议书上填写本人姓名后,方可领取。
毕业离校前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含暂缓就业),就业协议书由本人在离校前到院(系)负责老师处登记签领,并妥善保管。
    3.《就业协议书》更换、补发条件
    (1)毕业班学生签领协议书后,因损坏、涂污需更换协议书者,必须由个人提交申请,经院(系)负责老师签名并加盖院(系)公章,凭申请书到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申请更换,经中心审核后方予更换,更换时必须将原件退还。.
    (2)领取协议书后因故遗失的,须凭拟签约单位的证明(证明尚未签约或已签约)、毕业生本人申请(注明遗失经过),经院(系)负责老师签名并加盖院(系)公章,凭申请书到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申请补领,经中心审核后方予补领。
特别说明:对于毕业生因违约等原因而谎称协议书丢失的,将按校规校纪给予处分;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4.《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5.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程序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 
    (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应为有人事接收权的单位,否则所签协议不能作为毕业派遣的依据)。 
    (3)毕业生必须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所在院(系)及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签章。 
    (4)院(系)及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签章后,毕业生应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用人单位。 
    6.哪些就业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未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根本无录用计划而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以下协议属无效协议:
    (1)非毕业生本人签订的协议
    (2)用人单位没有录用权力或者没有录用计划的协议
    (3)不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就业规定或就业范围的协议
    (4)采取欺诈、隐瞒、作假等手段签订的协议
    (5)未经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协议
    (6)经学校鉴证发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协议;或虽经学校鉴证和登记,但省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的协议
    (7)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
    7.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要注意弄清用人单位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人事接收权。协议书上盖章的若属于无人事接收权的单位的盖章,则毕业生还需要持用人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接收函,在审核就业方案(6月5号)前交到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
    (2)要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就业协议。按照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学校应是最后签章,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毕业生为图方便,要求学校先盖章,再交用人单位签章,这样以来,容易造成两种不良后果:一是用人单位拿了协议书后迟迟不肯签章,一拖再拖,一两个月或更长时间后,突然找个理由说不能录用毕业生了,因用人单位未签章,协议尚未生效,毕业生有口难言,浪费了精力不说,还白白耽误了与其它用人单位签约的机会;二是个别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便在协议书上增加一些毕业生不愿接受的条款,待毕业生提出异议,协议已经用人单位盖章生效,若要违约,毕业生又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
    (3)双方协商条款的内容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洽谈中,必然会就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协商条款一定要在备注栏中书面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备注栏中需要注明的条款一般有以下两类:
    一是关于工资福利待遇,住房条件,服务期限等等。这些条款的提出,有利于保护毕业生的自身权益,毕业生报到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不需要重复协商此类问题。
    二是明确违约处理办法。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订立,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违约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为维护自身权益,有必要约定双方违约所要承担的责任,如规定违约金数额等等。这样一来,若用人单位提出违约,毕业生可获得一定的补偿,若毕业生提出违约,也可避免一些用人单位不允许违约或漫天要价,从而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
    三是考研出国问题。若毕业生考研待录或准备出国,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定要注明“毕业生考研录取或办理出国手续后,协议自行解除”等相关内容,这样就可避免承担违约责任,避免造成经济损失或引起其他争议。